1、环保局履行的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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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参与编制我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的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保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3、 三、负责对我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
4、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态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省、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报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
5、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或县(市、区)地域间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涉及市外环境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 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定;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 七、组织环保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省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
8、 八、指导市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环境监测网;组织对我市环境质量监测和各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规范化建设和质量保证工作。
9、 九、承担我市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协作和交流工作;负责申请、审核全市对外环境保护协作项目和引进资金、技术。
10、 十、组织全市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履行活动;管理市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11、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 十二、管理市环保局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和履行县(市、区)环保局领导干部协管职责。
13、 十三、承办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14、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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