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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转发河北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将继续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范围为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在此期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资金来源。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所需资金在平衡代理购电价格与市场化用户价格差价损益中解决,多余或不足部分向其他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可按季度清算。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止,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来源|石家庄日报